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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从元月一日起执行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我院从元月一日起执行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2-26 14:06:47 浏览次数:
我院从元月一日起执行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4年9月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院从元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目前为过度期.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院规定:
1、全院医师须在医务部进行签名留样和专用签章备案.使用期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名并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用量: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注明理由.
3、开具和调配处方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4、处方的有效期: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的,由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内容:处方前记必须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药品名称按《药典》收载、《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品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不包括拉丁文)书写;中、西药分开开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处方颜色:淡红色――麻醉药品处方;淡黄色――急诊处方;淡绿色――儿科处方; 白色――普通处方.
7、药剂师按相应规定执行.
20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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