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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经2012年7月5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西交通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尊龙凯时委员会关于加强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遵照校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我院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医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动医院科学发展。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形式,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医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健全医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医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培养建设等决策;
(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建设,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涉及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以及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完善、废除;
(五)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以及人才引进等重要政策的制定、人员编制的调整;
(六)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及处分和关系职工权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政策制定与调整;
(七)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评聘、绩效津贴等重要改革方案;
(八)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十)医院安全稳定、责任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院级及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全院性的奖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二)医院领导班子主要主要负责人及成员认为需要上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医院重要职能部门的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一)医院党政后勤管理部门、临床医技等科室的中层干部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 医院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企业经理、二级法人等推荐人选的确定;
(三)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及安置;
(四)医院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五)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配备、撤销及人员组成;
(六)院外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七)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成员、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发展规划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一)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二)医院院庆等重大(要)活动的安排;
(三)重大医疗纠纷赔偿事宜;
(四)基建、后勤服务、设备、物资采购、国有重要资产的处理等项目实施;
1、5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2、1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
3、工程项目的重大变更(超过10万元或工程总造价的10%)。
4、原值超过20万元的国有资产、批量处置报废资产原值累计超过20万元等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五)涉及医院利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
(六)医院接受捐赠项目的管理等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医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医院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调配和使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及其它项目;预算以外50万元以上资金的立项和使用;对外捐赠以及其他较大额度的支出等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党政联席会是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集体领导的载体,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会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挥各类辅助决策委员会的咨询、论证作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决策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分别向党委办公室和医院办公室提交会议议题,办公室对收集的议题进行整理分类并同时上报党委书记和院长;
(二)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题,在会前对议题的确定应加强沟通、充分酝酿,必要时将议题和主要内容以适当的形式在班子成员之间进行沟通、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在形成基本共识后确定议题,提交会议研究。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召开党政联席会时,应依照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
(三)职能部门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选拔任用干部,要在会议决定前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并书面征求院纪委的意见。
2、与教职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和充分吸纳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等,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4、以上内容在提交会议前,形成详实、客观的书面论证报告,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并以此作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或医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干部人事议题和紧急事项除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利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特殊情况党委书记或院长可临时召集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表达意见。讨论干部任免、机构设置、人事与分配制度等需要表决的事项,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可按决策会议议事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表达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院长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重要事项,以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医院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院领导、科室和监督部门。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反馈执行情况,主管领导履行会议决定的执行、督促和检查,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书记或院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各部门、科室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全面监督。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医院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医院办公室要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院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纪委监察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医院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个人或集体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未通报的;
(三)未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决策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应及时纠正能够减少或挽回损失,而未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安排及资金使用等,根据内容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